我于2003年起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六年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4:25:04
我于2003年起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六年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过任何保险。今年6月公司又无故辞退了我,我想问问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008年以前的保险公司会给我补交么,2008年以前可以适用新劳动法的双倍赔付么,或者其他的法律条款请好心人可以帮帮我谢谢

明显公司是违法了.你可收集好工作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主张以下经济补偿: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5个月)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1.5个月)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1个月)
  4.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5.违法不签合同,从08年2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每月双倍工资.(11个月)
  6.补缴从入职以来的社保,当然,个人部分应由你自己承担.
  7.合计(5+1.5)*2+1+11=25个月工资+补缴社保.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