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强人帮我看看这个刑事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16:24
犯罪嫌疑人阮海红在KTV楼角处碰到王国权,王国权就阮海红的弟弟曾打了其朋友宋长斌一事提出要打他弟弟,为此2人争论了几句,王国权就说要打阮海红,阮海红就去KTV206包房唱歌。王国权一边打电话给唐飞雄,范为家等持械来打阮海红,一边打电话给阮海红问其在哪里。阮海红见王国权真要打他就打电话约方杨泽,阮海辉等来KTV帮忙。十多分钟后,王国权带着范为家等10多人持刀赶到KTV。王国权带范为家进入包房后问:“阮海红呢?”方杨泽就质问王国权“做什么”王国权对着方杨泽就是一拳,随后范为家持刀上去和王国维一起与阮海辉,阮书亭,方杨泽械斗,阮海红冲到包间门口阻止王国权的持刀的马仔进房。在械斗过程中,阮海辉持匕首,阮书亭持砍刀对王国权乱砍乱刺,其中阮海辉对王国权胸骨体左处缘第五肋软骨处刺一刀,刺穿右心室,经法医鉴定该刀是直接导致王国权死亡的原因,范为家在同方杨泽械斗的过程中被人用啤酒瓶刺伤,慌张中逃到门口,与在门口的阮海红发生对峙,阮海红空手夺取范为家的砍刀,被范为家砍伤右手3根手指及右手虎口和手腕,(经法医鉴定,轻伤)刺伤了王国权的阮海辉和阮书亭赶过来帮助阮海红将范为家打倒在大厅,并乱刺砍(其中阮海红也砍了2刀,但由于手受伤无力,砍刀多次滑落)致使范为家轻伤偏重,后警察赶到,阮海红在医院包扎完毕伤口后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以阮海红故意伤害罪向检查机关提交起诉建议书
请问,该定罪建议合理否?如果作为阮海红的辩护律师,该从哪些角度,怎样为其辩护。

1、阮海红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原因如下:
(1)他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直接责任者;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即使阮海红聚集朋友,没有交待打架斗殴的情节,但他在与范为家的打斗过程中,虽然范为家要伤害阮海红,但是他被打倒在地后(失去了伤害阮海红的能力)阮海红也砍了2刀,属于故意伤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节。
2、辩护情节
(1)对阮海红的辩护只有一个情节,就是自首。
3、以上人员罪名及判决大致如下:
(1)所有参与本次打斗的人员。为故意伤害罪。
(2)根据刑法第67条、234条之相关规定:阮海辉死缓,阮书亭有期徒刑>10年,范为家、方杨泽有期徒刑<3年,阮海红3—6年。
个人意见,仅做参考。

以故意伤害起诉合理,因为是双方斗殴所致死伤,
判断罪名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1、主观上 阮存在伤害对方的故意(找人持械来帮忙打架)。
2、客观上 在打斗中实施了伤害行为(砍范为家等人)
3、主体 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
4、客体上 都是侵犯了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辩护上
主张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需具备起因,意图,对象,时间,限度等条件
1、起因是对方拿砍刀冲进屋内,己方不防卫只能被砍死。
2、意图是保护自己。
3对象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拿刀砍他的人。
4时间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5、限度 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但是对范为家就只能主张是防卫过当,而且必须证明是范为家当时主动砍他。(按你的描述应该是故意伤害)

还有一个就是自首的情节,在量刑中可以减轻处罚。

其实俺看 正当防卫很难,但是必须去争取。

法律怎么规定的是一回事,按照公理来说,王国权自作自受死了也不足为怪,这种人有什么好怜惜他的,SB一个,他妈的没事吃饱了撑的啊,打来打去以为自己最狠,实际上就是饭桶一个,脑残无知,更是无耻,脑子不知道是不是被屁弹伤了,人家好端端的你去打什么人啊,结果被人家捅死了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