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强人帮我看看这个刑事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16:24
请问,该定罪建议合理否?如果作为阮海红的辩护律师,该从哪些角度,怎样为其辩护。
1、阮海红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原因如下:
(1)他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直接责任者;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即使阮海红聚集朋友,没有交待打架斗殴的情节,但他在与范为家的打斗过程中,虽然范为家要伤害阮海红,但是他被打倒在地后(失去了伤害阮海红的能力)阮海红也砍了2刀,属于故意伤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节。
2、辩护情节
(1)对阮海红的辩护只有一个情节,就是自首。
3、以上人员罪名及判决大致如下:
(1)所有参与本次打斗的人员。为故意伤害罪。
(2)根据刑法第67条、234条之相关规定:阮海辉死缓,阮书亭有期徒刑>10年,范为家、方杨泽有期徒刑<3年,阮海红3—6年。
个人意见,仅做参考。
以故意伤害起诉合理,因为是双方斗殴所致死伤,
判断罪名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1、主观上 阮存在伤害对方的故意(找人持械来帮忙打架)。
2、客观上 在打斗中实施了伤害行为(砍范为家等人)
3、主体 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
4、客体上 都是侵犯了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辩护上
主张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需具备起因,意图,对象,时间,限度等条件
1、起因是对方拿砍刀冲进屋内,己方不防卫只能被砍死。
2、意图是保护自己。
3对象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拿刀砍他的人。
4时间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5、限度 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但是对范为家就只能主张是防卫过当,而且必须证明是范为家当时主动砍他。(按你的描述应该是故意伤害)
还有一个就是自首的情节,在量刑中可以减轻处罚。
其实俺看 正当防卫很难,但是必须去争取。
法律怎么规定的是一回事,按照公理来说,王国权自作自受死了也不足为怪,这种人有什么好怜惜他的,SB一个,他妈的没事吃饱了撑的啊,打来打去以为自己最狠,实际上就是饭桶一个,脑残无知,更是无耻,脑子不知道是不是被屁弹伤了,人家好端端的你去打什么人啊,结果被人家捅死了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