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关于房产证的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3:19:39
甲方是原来城市居民的居民,甲方经过拆迁以后,得到了新房,但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便将房卖给了乙方。后来甲方反悔,不予合作,即不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如果这栋房再次被政府拆迁,那么政府重新赔偿的房子应该属于谁?
乙方是通过房屋中介所和公证处公正购买的房屋,且现在有拆迁协议,请问,乙方能否在这种前提下保障自己的权益,或者怎样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

1、由于房屋登记于甲方名下,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其属于产权人享有物权,拆迁人会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乙方持有房屋中介与公证处见证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确定的是乙方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债权,这一债权属于请求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的请求权。
3、如果甲方已经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乙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若甲方无法取得房产证,乙方应考虑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这个问题充分体现了,房屋管理部门颁发合法产权证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