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23:16:55
是这么一个情况:请求大师予以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诸多新增村民没有基本口粮地

造成原因:1、第一村委会对土地调整问题懈怠
2、2007年春季市农委会出台了一地方性土地调整方案,(其内容大致为基本原则是所有土地三十年不变。如需调整需经全体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

基于此种原因村委会已有六年未对土地进行调整,导致目前村中有三十多新增人口没有自己的基本口粮田,而村中有二百多亩的承包地,五年承包期。
到现在即2009年秋,承包期已到

现在请教

没有基本口粮田的人口能否从这些承包土地中得到基本口粮田?
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走那些程序?

如村委会不予办理是否违法?这些人的基本口粮田问题该如何解决???

另还有就是外来人口(娶媳妇)和新增人口(新生子女)在获得基本口粮田方面有啥差异么??

首先答复:新增人口的土地可以从这些到期的承包地中解决。不需要什么材料,我再给提供法律依据。如果他们不解决,可以到乡镇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去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你所说的到期的承包地便是你们村里的机动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此条的意思说明新娶媳妇也是新增人口,她也可以在婆家村里取得土地,但她取得土地以后,在娘家的土地则应该交回娘家的村里。他们与新生子女没有差异。

  对新增人员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不需要按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规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只是叫“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