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和重大误解之间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5:05:00
重大过失和误解之间有什么区别?譬如老板看一个价格70000000,结果看成了10000000。从而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吗?

  首先、重大误解中的“重大”和重大过失里面的“重大”不是一个意思。
  重大过失里面的“重大”的程度是指以一般人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应该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在一些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有时即使尽了上述注意义务也可能构成重大过失,比如医护人员。重大误解里面的“重大”是指对实际情况的认识程度来说的,越是对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认识错误“重大”性越大,也就是这里的“重大”它具有客观性,取决于对那些条款认识错误,而与主体的主观认识能力没多大关系。
  其次、民法上的重大过失区别于刑法上的重大过失。仔细考虑一下也应该能明白,所以楼上的有点弄混了,那是刑法上的重大过失。

  至于你说的这个案例,既可以说是重大误解、也可以说显失公平。但不能说是重大过失而撤销合同,因为“重大过失”是自己的过失,而却要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非利益,有合同的公平原则。合同法也没有规定说重大过失可以解除合同的,相对人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给你一点民法学习的建议,民法特别是合同法讲究意思自治,而撤销权、合同无效判定则是对合同的意思自治的限制,所以除非有明文规定,否则一般不去确认合同无效,能变更而尽量不去撤销。 民法虽然也是法律 但更倾向于契约法。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回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发生严重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内心意志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使其行为造成与行为人事实追求相违背的后果。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将重大误解的合同定位为一种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参考资料: 百科
回答者: 绝的反击 - 初入江湖 三级 2009-7-11 17:52
首先、重大误解中的“重大”和重大过失里面的“重大”不是一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