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交强险赔偿时效怎样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4:10:39
在2007年3月3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2007年5月交通部门下定责任认定书。对方负全责。我方无任何责任。2007年12月下的判决书,2008年2月下的执行通知书。对方车辆有强制险。但。当时只起诉了对方车主。没起诉保险公司,

我想问的是 ,。 现在想在问保险公司索要交强险 。 时效是否过期。

我现在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执行交强险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交强险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既然对方负全责,你只管向对方索要赔偿。至于对方的保险赔付问题,是对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如果保险公司不赔付,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要起诉保险公司也是由对方起诉。

至于时效问题,要看对方最后一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什么时候。
时效为2年。

的确存在时效已过的问题。时效一般认为已过,而且既然当时没有追加被告,现在也不能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和对方协商,因为毕竟也不是他自己掏钱

一般保险的索赔时效是2年
你这个,我估计对方车主是不是都索赔过了,只是没给你钱?
你现在从新把保险公司起诉的时间都过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