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学法2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20:50:03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谓,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的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时候,被告又散步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建原告沈某回年假,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贱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的营销。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远邓。经法院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
请问:法院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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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俞某侵害原告陈某、沈某名誉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内容须事先交法院审查)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俞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原、被告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3年2月4日晚,被告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撒播是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

  被告俞某在庭审中辩称,2003年2月4日晚,因其丈夫开的理发店被盗,被告与几个亲戚去原告家中了解情况并进行搜查是事实,但事先是征得原告同意的。2003年2月13日在店门口因骂原告沈某“贼骨头”等话,而与原告沈某发生争吵是事实,但并没有指名道姓,所以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

  桐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之夫开的理发店被盗,被告便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当晚即与几个亲戚去两原告家要求搜查,两原告为表示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在原告陈某的衣袋里搜出玉镯子一只,被告便认为是其家中被盗之物,即拉两原告去该市洲泉派出所进行处理。2月13日中午,原告沈某路过被告丈夫开的理发店门口时,被告骂沈某是“贼骨头”,为此两人发生争吵。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即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嗣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对此,被告理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人们,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资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