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42:18
* 08年2月底进入公司,签订的是3年合同,即11年2月底合同到期,且当初口头答应公司1年内不生小孩
* 09年7月,即兑现1年内不生小孩实效到期后,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通知(只提出本人无法胜任现职位,但公司无法提供相应量化标准来支持其说法)
*目前公司提出工作年限08年2月-09年7月,1.5个月的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金

以下为我的主张,请各方专业人士帮忙看是否合理,并能成立,多谢!
1)认为公司是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要求在1.5个月的补偿金的基础上,要求另外支付1倍的赔偿金,即1.5 x 2=3个月,再加1个月代通金
2)当初签订合同前公司所提供的OFFER LETTER(聘用意向书)以及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公司写明的应享有的绩效奖金,且说明必须服务至6/30,即公司财年最好一天才可获得上一财年的绩效奖金;且由于其绩效奖金比例中60%为公司业绩表现,40%为个人绩效表现。这部分奖金是否是可以去争取的?

盼复!多谢!

两条基本都是可以的,但一个月的代通金可能拿不到,那是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应给付的,你的主张是单位非法解除合同(无标准支持,未经转岗),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他的和非法解除合同相关的诉求没有条文支持。即最后应是1.5个月的赔偿金x2。那个绩效奖金一定要争取,这也关系到你赔偿金的基数。
另外不知道你那个“口头”答应1年内不生小孩有没有证据支持,这种不生小孩的条款是非法的且已经对你造成了实际损失(1年没有生小孩),如果有的话你也可以要求赔偿。没有证据的话你也可以通过谈话录音等方式取证。
你的单位有没有给你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没有一定要马上拿到,不然单位一旦撤除解除合同的决定将你调岗转到一个你完全不喜欢也没法干的部门(比如打扫卫生),你的局面就被动了。

  外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赔偿金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