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未给予登记 持有人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5:18:20
开发商未如约办理房产证,买受人已付清款项。问:买受人是否该房产的合法占有人?若该开发商破产,该房产是否会被列入清算?
经查明,开发商于出售前将房产以项目的形式抵押给银行,现由于资不抵债遭受政府冻结,无法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补充: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已设立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出售。也就是说,开发商已设立抵押的现房在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您可以购买,但在买卖时要要求开发商提供银行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书面文件,并在买卖合同中要注明该房屋之上抵押解除的条件和时间,否则将会影响到该房屋的产权办理。

1.当然是合法占有人。(必须持有买卖合同和付款证明),并且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8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已经售出的房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至买受人。不属于房产开发商了,即使他破产清算,不影响买受人对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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