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说开办费可以当月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3:44:26
新会计准则说开办费可以一次扣除,那么,是不是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中还是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中呢?

会计处理在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就可以了,税法上可以在当期直接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在3年以上进行待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