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七不准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8:56:31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提出国营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自律,规定了“七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的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这七个方面,都是现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事实证明,也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角度提出这些要求,既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也体现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有利于关口前移、防范案件发生,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参考资料:http://www.docin.com/p-286068351.html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中央纪委召开十七届二次全会,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2008年的七项主要任务之一,并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七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