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追诉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6:31:06
本人曾于2002年借给A10万,当时立有借条,限2003年(1年后)还款。后因A破产,到还款日期后无法偿还,且联系不到A。请问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讨回借款是否已过追诉期?如果过了追诉期应该怎样才能讨回借款?

A是个人还是企业。个人的话就不存在什么破产,如果你有证据表明你找他要过钱,即使他下落不明只要你有这个意思表示那么你就仍有胜诉机会,即使无法证明已过时效你也仍有起诉权,只要他在法庭上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你仍可胜诉。若A是法人,在破产中你未提出债权申请不管诉讼时效你都无法告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您已经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2年的诉讼时效之间您主张过权利,即从2003年至2005年中要求过还款,则诉讼时效会重新从您主张权利的时候开始计算2年。在此后您必须不断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至今。如果是这样,那么您还可以主张权利。

过了诉讼时效,只有等对方主动归还。

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收回。

当然您可以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讨要欠款。

另外,在A破产时您作为债务人应当要参加破产清算啊,为什么没有参加呢?

A破产是你自己说的吧?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破

产?

是前者的话,有可能主张时效中止,由法院认

定;后者的话,你应该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否则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