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院审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1:46:17
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什么送回要从重处罚?如果未送回还要从重处罚吗?

未送回的构成数罪并罚,所犯的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处罚的是其手段牵连到盗窃罪,由于属于牵连犯,以一罪定罪,但是社会危害性比单纯的一罪要大,所以要加重处罚。这个是比较早的司法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