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医疗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01:31
请教各位。本人于09年5月患慢性病一直在家休息,3各月的医疗期8月就要到期,可是我的劳动合同在8月份也要到期,我的病还没有好!如果医疗期到期了,劳动合同也同时到期的情况下,单位是不是可以不用给我任何赔偿就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呢?谢谢各位!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给予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这主要体现了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合同的立法意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因此,如果医疗期满,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你至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你6个月工资收入医疗补助费

供参考,谢谢

1、不知道你的具体病情是什么样的,是否属于职业病。
2、如果属于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根据你的工伤登记给与你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单位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你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支付你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如果不属于工伤,单位在你医疗期满后,在你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