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3:37:52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既然都适用刑法。

为什么第2句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而在第四章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提到: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个难道不是前提么。

那为什么死刑可以缓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

说以暴力、威迫或其他方法什么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省略)

为什么没有提及火车?

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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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既然都适用刑法。

  为什么第2句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3年以下不予追究的限制,所以要单独列出来加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而在第四章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提到: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个难道不是前提么。

  那为什么死刑可以缓刑?

  死刑的缓刑和通常意义上说的缓刑不是一回事。通常说的适用缓刑,是指刑罚+缓期执行2种方式结合。但是死缓是死刑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死刑适用缓刑的表现。为了便于理解,你可以认为刑罚的形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缓、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

  说以暴力、威迫或其他方法什么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省略)

  为什么没有提及火车?

  这个倒是没听说过为什么。不过就我个人理解,劫持指的是用暴力的方式改变运输工具的路线和目的地。火车的路线和目的地应该没法改变吧?至于如果是安炸弹的话,那就按119条处理,如果是威胁列车人员以达到其它目的比如勒索什么的,那么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