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问题(急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2:39:34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4章的第40条内容,是否冲突?他们是如何解释的,到底是赔偿六个月的补偿金还是一个月的补偿金?

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按照上述条款解除合同的按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这两项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不冲突。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一款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的,在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额外再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这个补助费是一次性的,不按工作年限支付,这是对患病较重的劳动者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不冲突
医疗补偿依然有效,为6个月
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代通知金”概念
也就是说,你如果因为非因公负伤被解除 那么你的待遇分三块
1、医疗补偿6个月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金,标准为一个月工资
3、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写出来那条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