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扣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6:06:23
我进入这家公司后,试用了三个多月后转正了,我们每个月工资都会压10%,转正后我与公司老总签了合同,在签合同之前他没有给我看的时间,并且催促我签,他给我说的与合同上并不相符!还有合同上的内容大部分是站在公司的利益上的,并没有站在员工的角度来思考。还有前几天我们公司老总出去验收项目,他在与客户谈的时候出了问题,现在他说是我的问题,他还要扣我的工资,这事我们同事都是知道的,合同上写的要解除的话要通过双方书面同意,要提前3个月提交,同意后要2个月之后才可以离开,我想问的是我可以通过其它方法来终止合同吗?现在工资都压的有1千多了

请参照劳动合同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员工离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不过你最好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