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故意延长试用期,3个月不投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22:04:09
面试时说第2个月是1200加保险加提成,可我们4月7号上的班到现在是7月15号了,公司还说我们不符合转正标准理由说我们还不能过试用期,所以还是按照1000算,我们没有什么证据,不过公司有摄像头,工资条和工牌考勤表都没有,怎么处理我现在的情况。
1 我想问的是我应获得怎样的补偿?
2 怎样收集证据?即使有证据我是4月7号上的班,去检察官那告能赢吗?
3 如果现在公司要让我辞职或我自愿辞职怎样的,要给对方付出什么?
我是做导购的,去了4天就和老员工分班做一样的工作了 第一个月4月7号到5月7号这样开工资合理吗?才880,第二个月开813.8元,

1.违法不签合同,从4月8号到现在每月双倍工资.入职不足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你有证据你是4月7日上至诚的话,只需仲裁都能赢
  3.以上补偿

  补充:
  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应符合以下条款.你所说的880/813.8元达到你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了吗?达不到口头约定1200的80%,可以要求补偿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先别急着说告....乱告的吗?
乱不要钱呀``
你面试时要是他们有说第二个月就是别样待遇的话..那你们双方就形成口头上的协议.....这也是一种证据.!

10分 要回答这么多问题
太少了

告一下试试吧 反正导购的工作应该还是很好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