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2:05:58
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不管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起诉时新标准已公布,广东法院一般都会按新标准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