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5:53:41
这样一个案例,不知如何处理,请教各位律师:
一个村小组因不复县政府关于林地纠纷的决定,决定是2008年10月16日做出的,该小组不知道行政诉讼必须先行政复议,于20006年11月29日向法院起诉,法院没有告之其必须先行政复议,也没有在法定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是拖到2007年1月16日才作出不受理的裁定,这时,该小组才知道要先复议,再去申请复议时,已过复议期。法院的裁定通过高院申诉已确定违法,但没有解决行政复议的问题。现在该小组起诉也不能,复议也不受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总不能因法院的过错而丧失诉讼权利吧?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为存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规定说明,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造成原告不知道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也不知道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不管申请复议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法院不受理的,可以以不予受理理由不合法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