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还贷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22:12
我丈夫和朋友两个人共同在信用社贷了十万元钱的款(贷款人名是他的朋友,我丈夫只是作为四个担保人的其中之一).后来丈夫因为车祸去世了(这件事情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他的朋友现在来管我要钱,请知道法律常识的朋友帮我分析一下,这样是否合理?
(十万元中丈夫拿走了四万,他的朋友拿了六万),但是贷款人却是他朋友的名字,丈夫只是以担保人的名义签的字,而且在这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此事,更别说我花过一分钱,后来丈夫死后他便来我这儿索要,因为丈夫死后得了一笔赔偿费(也没有多少钱),所以他朋友来找我要钱,说是得的那笔钱是我丈夫的,不是我的,因为我的条件很不好,还带着个孩子,连房子都没有,留下几个钱是为了养儿子用的(法院也是这么判的),我真的一点能力都没有了。请懂得法律的朋友们帮帮我分析一下,我应不应该把这笔钱给他,谢谢了!

我再补充一些:说实话,我丈夫因为爱赌博,输了好多钱,我们最后连房子都没有了,更别说什么共同财产了,至于您说的他的朋友有没有什么证据(您是指我们夫妻共同签字的证据,还是丈夫和他的朋友之间签字的证据呢?)我真的不知道他们当时是怎么定的,因为这件事他们始终都是瞒着我进行的.我不愿意让丈夫出去借钱,我就是怕他爱赌博拿去输掉无力偿还,所以,最后丈夫去世了,他也从来没有跟我提起过这件事,我什么都是不知道的啊.您说就算是有证据,这样的证据充足吗?有效吗?(谢谢您对我件事的几度关心.期待您的答案.谢谢!)

既然你补充了,那我也修改下,呵呵

这个要看你丈夫当时借款后是做了什么用途,是用于你们的共同财产,还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了其他用途。如果是作为你们共同财产了,而且对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你丈夫当时拿了4万元的行为,那么这笔债务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你有清偿的义务。

如果前面这两个条件少了其中之一,那么就有得探讨。 即要么你丈夫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与你们共同财产无关的某种用途了,要么对方拿不出切实证据证明你丈夫拿了4万元的行为,那么……不深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