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遗产继承实例分析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30:52
A与B是夫妻,C是A和B的儿子,D是A和B的女儿,E是C的儿子,A和B的孙子。
A在1979年给C一套房屋,于1985年过世,留有另外一套房屋,这套房屋在A过世后,1999年办理产证,房屋产证上名字为B, C、D未提出要继承A遗产,但D的户口自1975年与A均在该房屋的户口上,虽然D与A并未一起生活,但D一直有赡养B的行为,D在2008年迁出户口,2009年B立遗嘱,将该套房给孙子H,B现仍在世,问:
1、D是否可以分有或继承该套房屋的部分财产?
2、目前产权方虽然是B,但是否意味着B在立遗嘱时,如果要将房屋给孙子H要经得D的同意?否则遗嘱是无效得呢?

1、以产权证为准,D分有三分之一产权;
2、B所立的遗嘱,只能是B自己那部分遗嘱,也就是三分之一那部分;B无权处理C、D那部分的房产。

不是很复杂的案例。qq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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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不享有.理由是:A在世时,给C的一套房屋是赠与,已经成为事实。留下的一套房屋A去世后未曾作遗产分割,但在1999年房屋确权时,将产权落户于B名下,属于实际分割。在此后的两年内属于可起诉的争议阶段,但无人提出异议。说明B从法律上已经独立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B在活着的前提下,对房产有独立的处分权,包括立遗嘱处分给E。
2\B有权立遗嘱,不须经D同意。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立遗嘱处分是不须其他人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