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期单位是否有义务继续交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5:10:07
我是08年6月17号入职,7月1号签订合同,我的合同09年9月30号到期,我是在6月30号提出辞职,交接期要到7月30号结束(但公司还没有给我安排交接,也没批示是否同意我辞职),在交接期间(7月份)我的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缴纳?还是说我的保险必须给我交到9月30号?

当然有义务,只要发生了劳动关系,就有交纳的义务.

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一般需要补交所欠的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