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下了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继续施工,多次和建设局反映没有结果,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3:34:59
请问建设局是不是属于不作为,能不能把他也作为被告一起诉讼呢?
对于违约者是村官,建设局只一味强调和解(建设局偏向违约方,片面的只要求我家让步,违约方丝毫没有妥协,就来个不露面,工程依旧在继续修)我们一直都处在被动的一个状态,这样有该怎么做呢?麻烦各位兄弟姐妹多出点好主意,谢谢各位了!

建设局下了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继续施工,多次和建设局反映没有结果,可以向建设局上一级部门申诉和举报。
  建设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其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既然已经下了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继续施工,多次反映没有结果,那么其行政监察工作就失职,没有依法行政,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
  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
  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一次告诉,只能是对一种行为的告诉。
现在摆在你面前的有两种行为:施工的违法和城建局的不作为。(前提是,违法者是不是归城建局管;但是我想了下,即使不归城建局管,它也应当对你有个书面或口头的答复,说要当归哪哪管。从这一点上看,城建局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