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资不抵债时,只要不被注销股东就不会替公司偿还债务?若被注销了股东是否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债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4:36:15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所以,如果公司仍有无法解决的债务即不能称为清算完毕。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移交法院进入破产程序。

因为有限公司的含义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无需对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否则就不是有限公司了。

所以,不管公司有没有注销,股东都不需要替公司偿还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当时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等,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注销与破产申请是不一样的,注销指的是公司正常情况下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已无任何债务.破产申请就是指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保护,股东需按持股比例来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