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证买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16:14
甲方收取乙方一部分金额,转让宅基地证给乙方,并签了协议合同。不是同村村民,甲方不清楚是农民还是居民,乙方是农转居民。

问:
1.是否合法?如果在公证处公证了,又是否合法?
2.乙方得到宅基地证后,是否拥有那房屋的使用权?例如出租,进去住。
3.将来补偿时,若甲方反口提出诉讼,乙方是否能胜诉,若败诉能否索要回那一部分金额?
4.将来补偿时,若甲方同意不提出诉讼(签订协议),那乙方能否为那住宅办理3证?
5.将来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能跟甲村其他村民一样?
6.该村村委能否要回这个房屋宅基地证?在退回乙方那一部分金额情况下。

广州贷款信息六类产品不得抵押
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抵押权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草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债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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