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1:25:11
虽然所有的教材上都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但对于这个“平等主体之间”到底修饰的是什么 我还有疑问

首先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毫无疑问的 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没有限制呢? 是所有的人身关系 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材《民法(第三版)》第一章第三节中 有明确的小标题: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那是不是说民法调整一切的人身关系?
但其他出版社的教材中又没有同样的表述 法律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教材中 都只是就什么是财产关系 什么是人身关系做出了解释
所以求教于百度上的各位网友 希望知道答案的网友给出答案 万分感谢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你提到的教材表述,是比较严谨的。因为通常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的人身关系不是都是平等主体的,也就是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这在人身关系方面存在着例外。比如民法在人身法领域,亲子关系就不是平等的。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而民法也要对这些关系进行调整。

这里所谓的主体,其实指的就是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包括国家主席,没有哪个人和别人比起来是低人一等或是高人一等的。
人与人之间的所有人身关系都由民法调整,人与国家之间的人身关系则由行政法和宪法等法律调整。
人大教材的表述:“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它少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这几个字,可能作者嫌麻烦,所以就没写这几个字。

民法调整的肯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管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差距如何大,在民事关系上他们都是平等的。不平等,那肯定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譬如公司或公民与某个政府机关之间的债务纠纷,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与政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举个例子,就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是不平等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