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42:55
广东胡律师:
你第一胎是男孩的话,生第二胎的可能性不大,迁到你老丈人那儿也未必能;迁户口只要你老丈人那边给予准迁证随时都可以迁过去;
农村夫妻双方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困难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有计划的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的;
(4)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5)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的;
(6)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
(7)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8)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的。女方姐妹数人中,仅适用其中一人;
(9)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且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村;
(10)井下矿工、从事外海捕捞的渔民,以及居住在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陔、有实际困难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