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和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7:15:25
我是2007年11月1日入职深圳一家合资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署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到期后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到09年10月31日。新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时,没有重新签署合同。

我的问题是:
1、我的合同09年10月31日到期后,按新劳动法是应该签署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签署的2个一年期合同是否可以视为连续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2、根据我的情况,2008年1月1日时企业是否应该与我重新签署合同?没有重签算不算违约?
3、如果企业在09年10月31日前与我解除合同,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补偿金?
4、如果09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企业不与我续约,我可以得到赔偿金吗?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金?
5、到09年10月31日,企业是否可以不事先通知我就与我解约?这种情况有无提前一个月告知的补偿款?

谢谢
谢谢胡律师和这个我略懂,看来这种情况对我并不有利:(

我还有3个问题咨询:

1、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与我签约,但我继续在岗的话,对我是否有利?

2、如果到期再签固定期限合同时,固定期限合同有无最低时间标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还是一年更长?

3、如果再续签合同时,合同期限是否需要与我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而不再签署合同,我能不能得到补偿?

谢谢

1.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约,其肯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你继续在岗,单位一直不签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没有期限的.
3.如果公司在没有降低你薪资标准的情况下,与你续约,你不同意,是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1、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与你签约,但你继续在岗的话,就说明你们之间的合同继续,如果单位一直不跟你签合同,你从第二个月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2、如果到期再签固定期限合同时,固定期限合同由你们双方来协商,一年两年甚至十年都没问题;

3、如果再续签合同时,合同期限由单位列,你也可以提出你的异议;如果协商不成而不再签署合同,没有补偿,续签不成表明你们之间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1、两次签署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从08年元旦后开始,也就是说你09年11月再签订一次,这次到期后你才能要求签定无固定的;

2、你07年入职合同是1年的话不需要重签,单位并非违约;

3、补偿你工作2年折算成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不再续签的话你得不到经济补偿;

5、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提前3-7天通知即可,提前1个月通知是你合同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同)第九十七条,签订两次固定期合同的计算是从08年后签的固定期限合同开始计算,你现在只算是签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09.10.31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不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还是第九十七条,单位无需与你重新签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不算违法.

3.分段计算,共补偿相当于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A.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