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伤理赔怎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9 05:41:37
我妈妈在2009年6月28号晚上11点47分在公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前方车辆开大灯刺眼,导致妈妈骑电动车追尾自行车,跌倒后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自行车者无大碍。所骑电动自行车经浙江省计量科学院鉴定,平均车速为28.4km/h,整车重量为79kg,受鉴定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围(如视为机动车,可增加理赔)。但有案例,是台州市2006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受鉴车辆时速为23km/h,整车重量为60kg,定为机动车。现在交警事故责任鉴定书还没下来,我妈妈发生车祸时在上下班途中,定为公伤,跪问理赔手续会怎样?大概有多少可以理赔?

你妈骑电动车追尾自行车导致受伤后死亡,按照有关规定,你妈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骑自行车者无责任。在交通事故这一块,你应该得不到什么赔偿。幸好你妈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妈应认定为工伤,可以循工伤途径索偿,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一年内)及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至于能赔偿多少,各省标准不一样,建议联系咨询。另外,根据有关标准,你提供数据的车辆属电动车。

按劳动法规定 从家到某个单位或者从单位到家这段时间出现的什么伤害情况都属于工伤的

交通事故,你最先找的是肇事方
不是找公司

问:什么是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怎么办?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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