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离职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12:51
问题1:我和公司签订的是1年期的合同,现在工作5个多月了(当时我们没有试用期,从前签订合同当日起就是正式工作),公司没有给我交过社保。现在我不想干了,也想好聚好散,不想因为辞职和公司把关系弄僵,所以我在辞职信上写的理由是“为了寻找一个安定的工作环境”, 这样的话,《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适用?

问题2:我已递交辞职信公司不批,也不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从递交辞职信到现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如果我现在把工作上的事情给部门经理交接好,然后离职,从法律层面讲,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公司是否有法律依据找我麻烦?

请好心的律师解答一下,谢谢了。

广东胡律师:

1、你辞职的理由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你的情况是适合但是你在辞职信上没有列出适用不了;

2、你提前30天交了辞职信并且进行交接,过了30天单位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的话,你可以上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