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不公,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2:02:29
案情详细经过如下:
2009年6月1日2时30分,我方雇佣的驾驶员驾驶鲁P51420号重型自卸车沿渤海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六路路口,与沿黄河六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肇事者驾驶的鲁MHB678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并找到一名叫王芳的女子冒名顶替。
滨州市滨城分局东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到现场进行勘查,我和所有现场的目击证人(高祥、张蕾、高令江)均亲眼目睹当时肇事的司机是一名男性(后经证实是苏玉明)并非这名叫王芳的女子。但是滨城分局东城交警大队事故科还是认定肇事者是王芳,并让她签字。2009年6月1日上午去事故科做司机笔录的时候,正是这名叫王芳的女子做的笔录。我再三要求事故科进一步详细查验当时驾驶鲁MHB678轿车的真正肇事者是苏玉明。事故科要求我提供相关证据,我发现气囊上残留了很多血迹,而王芳身上没有一点受伤的痕迹,随即我本人要求对王芳的血液和气囊上残留的血迹进行化验比对,但事故科一直拖延时间不进行化验,直到认定书下达之后仍未化验。在我的一再追问下,真正的肇事者苏玉明被迫在事故发生的四日后来到事故处理科承认肇事事实。
6月3日我们在本次事故的受害者赵雅丽口中得知,事故发生当日赵与包括苏玉明在内的三人一起在酒吧喝酒的事实(并且连喝两场),醉酒后由苏玉明驾车,在当时道路平坦,视线良好的情况下,看到前方已经驶入路口的车辆仍未减速,是直接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方已向滨城分局东城交警大队提交了苏玉明酒后驾驶的充分证据,但是由于王芳冒名顶替的行为,延误时间,最终导致无法给真正的驾驶员苏玉明抽血化验酒精含量。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了苏玉明是酒后驾驶,但滨城区分局东城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中却没有对苏玉明酒后驾驶予以认定。
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下达了认定书,认定书下达以后,滨城分局东城交警大队做出的公交认字(2009)第01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此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存在明显的法律过错。有包庇他方的嫌疑,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上,没有认定当事人苏玉明酒后驾驶、弃车逃逸、王芳冒名顶替的事实。我们本想复议,但是在三日内日就有人到法院起诉了,所以没办法复议了。滨城分局东城交警大队对肇事者进行包庇,对该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徇私枉法,工作不作为。后来我们又上访到滨州市公安局纪委,一直没有回音。

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日内提出复议。修改声明:这是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司法救济的专业回复,其他答案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我真心害怕你们有误导之嫌。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的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还要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4、法律法规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于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的是向做出行政处理意见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时限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则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得到法律帮助及判决。

法律只对穷人有用。

穷人快没法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