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2:20:52
如题
答的好会加分

这个问题提得很巧.在胡斌案发生的时候我们正就此问题研究许久!

1.主观犯意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应当是犯罪者主观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则应是过失,它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对象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对象具有彻底的不确定性,甚至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不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虽然是具有相对较为确定的不确定性.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因为犯罪者持故意心态,危害结果会以较高机率发生!)

3.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极为恶劣的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
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心理而引发的可能会有巨大危害结果的但是性质尚轻的犯罪

以上尽供参考,是我们研究的成果,没有任何抄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至于他们之间的联系,这我想大体是没有的.就算是有的话也只是:"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一定几率上可以经过行为人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恶化上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想他们的"联系"你大可不必去研究,因为研究这对罪名还是应以"区别"为主,它比较有实际意义,而研究"联系"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杭州交警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胡斌,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的名称,在罪名上是“类罪”,“交通肇事罪”也是在刑法第二章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同《刑法》第二章其他罪名一样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楼主这里强调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对犯罪后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明知自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是故意,但是对造成他人的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犯罪后果是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