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9:27:47
1992年李某收养了王某(2岁),一直一起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请问一下(1)1995年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自行回复嘛!
如果其生父母没有死亡,王某怎样才能恢复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呢?请各位帮忙!

(1)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行恢复。

  原因(写的很详细,思考的比较多,很多是可以省略的,只为了便于楼主看懂):
  1.收养人与其养父母关系是成立的合法的。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注意第一句:是收养关系解除后)

  3.但是养父母死亡并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死亡,收养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对此收养法没有明文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将导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使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见,养父母死亡并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应注意的是,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如果养父母双方都已死亡后,收养关系不能终止,则对未成年养子女不利,因为养子女不能再由他人收养或回本家。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在养父母双方都死亡后,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4.李某与王某收养关系仍在,因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行恢复。

  (2)李某死亡后,如果由王某的新的监护人(一般是李某的近亲属)解除收养关系,则直接恢复王某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如果李某尚存,则可在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手续,然后自行恢复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请采纳答案,谢谢^_^

(1)不自行恢复

(2)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