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能人异士,一个关于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2 09:15:50
我在青岛一家外企工作,总公司在北京,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年初,我们签了今年的合同,合同是从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可是在6月初的时候接到通知我们公司要撤出青岛市场,然后几天时间内,我和同事全部失业,到目前为止,我们只领到了一个月的工资。我想请教一下,我和同事们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如果公司不给补偿,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请不要复制粘贴劳动法,我和同事们研究已经过了!
有经历过这种事或比较专业的朋友,请帮帮忙!
再次谢谢大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八十七,九十七条,<<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你可向单位要求以下赔偿,如果协商不行,可带上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等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08年后入职,则无此项)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08年后入职,则此项从入职开始计算)
3.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4.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你们可以先去青岛市XX区找劳动部门仲裁,然后就等着在拿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