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能拿到多少补偿。请教HR高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18:29
合同期是07年7月~09年8月,这个是拿2个月补偿还是1.5个月补偿。
补偿标准是前12月的平均工资这个怎么理解?从08年1月1日算么?08年1月到08年12月么?包括加班?年终奖算么?哪位HR高人帮忙分析下?非常感谢。
补充一下,工资算税前还是税后的?
希望大家有空了解下劳动法。毕竟作为弱势群体,有些时候自己的权利要知道。
“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是指08年9月~09年8月,还是08年1月~08年12月?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支付的补偿有:
1)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补偿金,也就是按照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至2009年8月需支付2个月补偿金;
2)公司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标准补偿(包括加班费、年终奖、其他奖金等);
4)工资按税前工资算。

合同到期不续签没有补偿的吧? 有就是补多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你咯。没加班没奖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2、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3、支付年限为:08年1月1日至09年8月。理由如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才有这项规定,实施之前无此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4、工资标准是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08年9月至09年9月这段时间。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工资金额是税后收入。(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可以拿3个月补偿,工作满2年已补2个月,根据N+1的规定,就是3个月的补偿。
补偿是平均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和奖金。
工资是按税前算的,如果补偿总额超标,再另外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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