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14:26
一女教师为报复老公与别的女人有染,排遣寂寞,主动接近一男同学,后来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中男方发现女教师浪漫出格,多次在公共场合作出有伤风化的不雅之举,并与多个男人关系暧昧。男方在多次好言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发手机短信指责女教师。女方不满,遂打电话到男方单位称其骚乱并挑拨男方与领导、同事之间关系,男方要求女教师对此作出解释,女教师置之不理。男方在忍无可忍情况下将女教师与多个男人浪漫之事诉之她领导和老公。女方寻衅报复,先到110状告男方短信骚扰,随后纠集三人在男方毫无防备情况下,尾随男方下班,在男家楼道上实施暴力行为,用铁器殴打男方,致使头部一处伤口长8厘米、深及颅骨、颅骨凹陷、缝合八针。男方当即报警,但因女教师疏通办案民警,民警一再动员男方不要报警并以双方都要罚款相威胁。男方考虑到自己也有过错,又是同学曾经也有过一段真情,便没有执意立案。后来女教师让其妹送来1000元治疗费,称其期末工作忙,等放假后双方当面协商解决。而今,女教师手机也换了,玩起了躲猫猫。在此情况下男方想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有如下几个问题希望得到法律界专家的指点:
1、男方短信是否构成骚扰?(女方申请男方为亲情套餐,互通电话免费)
2、短信是否影响对女方判决?
3、按照伤情“头部一处伤口长8厘米、宽0.3厘米、深及颅骨、颅骨凹陷、缝合八针”是属于轻微轻伤还是轻伤?
4、女方及三人施暴者是否都构成故意伤害?如构成故意伤害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急盼答复,万分感谢!

1、确实是骚扰

2、一事归一事,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时一个从轻的情节

3、轻伤

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1.男方短信原则上不构成骚扰
2.短信不影响对女方判决
3.属于轻伤
4.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1属于骚扰,但是情节尚不严重。
2不能
3具体要看当地鉴定机构的详细鉴定
4属于,如果属于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算了吧,毕竟这事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广东胡律师:

1、男方短信是否构成骚扰要看短信内容;

2、短信是否成为有力的证据,一是要看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二那些短信是否为案件涉及的两个特定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三手机短信是否为在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只有确定了这三点才能决定证据的有力性;

3、这个伤势是否为“轻微伤”还是“轻伤”不是能估出来的,是要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出来的;

4、女方及三人施暴者是否都构成一是要看具体的案情,二是要看伤者的伤情是否成“轻伤”,这两点确定了才能决定三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