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这样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49:54
我于07年7月17日入职浙江一家公司,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地点是徐州,09年4月底,公司调我去广州工作,我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说面报告,说明不能到广州工作的理由。后来直到6月中旬,公司领导也没有再和我联络。6月中旬,我给区域经理说明不到外地工作的原因同时我也提出,实在不行我辞职吧。区域经理说把我辞职的想法报给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让我等消息就行。随后就没有人再和我联络此事。但是公司从6月份开始停发了我的工资和费用。我想请问:1、在我还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以前,公司是否应该给我发放工资(虽然给区域经理说过辞职,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找过我,也没办辞职手续,致使我一直没敢再找工作)?2、如果我辞职,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工作满两年,合同工作地徐州,调我去广州,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第1款和46条第1款所指的情形)?3、公司从08年9月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保,以前是我自己缴纳的,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帮我转移已经缴纳的社保到我在徐州原籍的账户,并补偿我入职后未为我缴纳(我自己已缴)社保款项,补偿标准是什么?跪求各位法律界人士答复

我不太专业,先说两句,你再听听别人的。
1你提出辞职后是否仍继续工作,如果是,那显然停发工资是不合理的,如果提出后没有再上班,这个就有待商榷了。
2一般情况下,你主动辞职的话公司是没有义务支付赔偿的,只有在公司主动辞退员工的情况下才会有赔偿金。
3、应该补偿你自己缴纳的部分,但是转移的问题,可能不可以。

基本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