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急!专家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23:33:38
88年生有一子,90年离婚,孩子归男方,孩子16岁(2004年)时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现孩子已21周岁,生活能否自理未知。
请问:女方现在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承担应该承担多少抚养费?

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这个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类型。

  2、“女方现在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应当承担一部分抚养费。
  (1)《婚姻法》第21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子女抚养规定》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4)可见,孩子现在有权利向母亲索要抚养费。因为他的病情限制了他的自理能力。

  3、“如果承担应该承担多少抚养费?”:这个数额可以由女方男方具体协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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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如果子女目前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存,可要求父母付抚养费。有关文章: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