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的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9:47:08
A、年满18周岁,正在上高中的学生
B、在我国长期居住的无国籍人
C、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
D、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

我国公民选举权的特点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不是每一个人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日常事务的管理,而是采用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国家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对选举权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广义上来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仅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目前我国的选举法只对狭义上的选举权的行使作出规定,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选举权仅仅是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因此,选举权的普遍性不是从内容上来说的,而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指一国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除法定情形以外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享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主体非常广泛。

在我国,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因患病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即暂时限制其行使选举权。

第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拘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