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救: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回答,有一定的难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9:00:11
急求救:我的加班工资需要怎样计算?
我的情况为以下:从2007年6月份进入公司,起初约定试用期2500/月,试用后3000元/月,但是试用后只给了2700元/月。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出勤是6天9小时的,即上26天9小时。发放工资时没有加班工资,只是发2500(试用时)。
在2008年1月份签订劳动合同,签的是基本工资1000元,签了3 年。公司的薪资架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加班费+其它”加班工资呢就按1000元为基数核算的。从1月1日起出勤改为每周5天半,即每周六加班4小时。我有公司核准的工资单,显示的是“2700元/月”没有提到加班工资,我认为公司就是变相的将加班工资没给,2700应该是正常工作的工资。现在公司将加班工资计算在正常工资里面。等于每月少发工资184元或230元(根据当月有4 个或5 个周六)加班工资呢也少发了,应该以2700为基数再减去现在已发的184或230元。
我现在想离职,请教专业人士,我是否可以按以下方式:
1、讨要2007年6月至12月的5天8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
2、从2008年1 月至今每月少发的加班工资(2700/21.75/8*2*4小时*4周-1000/21.75/8*2*4小时*4周),每月少发的工资,即把现在按1000为基数核算的加班工资。(我的工资核准单是显示2700元/月)
3、2008年1月以来少发的加班工资、少发的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4、2008年度的5 天年休、今年2天(因当时人事说我在公司不够1年就不给休)的300%的补偿。
5、以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离职后不给,另外再要求50%-100%的额外赔偿金。
我打算自己提出离职,再对公司提出以上要求,不知我的以上计算是否可行?请相关专业人士给予解答,谢谢,我好急啊。
我的工作年龄有8年了,应该享有年休假。2007年的加班工资没给,不算拖欠工资吗?如果是拖欠工资应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吧?

1.少发的加班工资可以要求补发。至于25%的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部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通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执行,金额提高到50%-100%,但前提是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2.加班工资的基数通常应当包括岗位工资,职务津贴等,因此可以得到支持。
3.同1.
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休假。08年你工作未满1年,除非你和公司另有约定,否则不能享受。
5.尽管你们公司在支付加班工资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尚不属于拖欠工资,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你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每个月多少工资 每天多少个工作小时

如果你们公司使用的普通的综合工时制 每日不超过8小时 每个星期上限就是44个钟头 其余都算加班了

加班按照平时加班算150% 节假日200% 法定节假日300% 除了法定节假日 其余两个如果可以调休 不算加班的

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工作年限一年算一个月 你到现在2年 以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理由离职 用人单位也就是给你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