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8:48:50
[例1]甲07年初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甲公司一批产品,该批产品成本为400万,公允价值为500万,销售合同中规定价税合计为585万,增值税85万在当时收托款项,剩余的500万在以后的两年内每年年底收取250万。作出甲公司销售产品时候的会计分录和07年底收到款项时候分录,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当期应该确认收入500万:

借:长期应收款 500
银行存款 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借:所得税费用 8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33%=85

年底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50
贷:长期应收款 250

上面的:借:所得税费用 8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33%=85,为什么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啊!?是什么意思啊!? 是不是这个所得税是指在以后中收取的,递延到以后 而现在就成为负债?怎么在07年底没交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

本期确认收入500w,应纳税500*33%
但是实际存在差异,所以确认差异性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什么乱七八糟题目

理论上完美无瑕 实际工作根本不可能!

法规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这里你当时是收入做500,成本400,安税法分期付款安合同计税时 (250-200),所以你的 500*33%是怎么回事?? 企业所得税影响是基于利润,而不是单收入

这是中级实务上的题目吧,好像是跟递延所得税有关,看一下书吧。还有250*33%=82.5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