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明显袒护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该怎么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7:45:19

另一方可以: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即直接提起回避申请;
  2、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即向审委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之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你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查检察院、政法委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控告;也可以向媒体、人大反映情况。

明显袒护要看什么情况,有没有证据,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单凭自己主观认为的话,没有任何办法。如果有证据的话就可以要求该法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