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诉真题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00:28:47
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2006年试卷二第 30 题,单选)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本题当时为单选,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为A。
刑诉法96条规定: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以及刑诉57条中的第二项: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六机关规定》24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本题当时为单选,答案为A.
若本题为多选或不定项,答案为什么?若按现在新修订的《律师法》答案是不是会不同?应当适用哪些法律?
望高人指点,谢谢
新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会见和聘请有什么关系?

我赞成司法部的答案。因为上述规定都不存在矛盾。《六机关规定》24条和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情形都要在刑诉法规定的前期下进行。请注意其中“其聘请的”,只有先聘请再有会见。如聘请不被批准,当然就不能有后面的“会见”。从题目反映的情形,此次会见的对象还没有被批准聘请的律师,当然要经侦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