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一个关于法律条文中的解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23:31:38
为什么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他(她)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效?我认为如果他(她)犯法了,我认同他(她)要为自已的行为负责.但有时在法律顺序层面的进程中,因为他(她)还没搞清楚原委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决定也视为有效,好象缺少有说服力的依据.为什么我会有这样的想法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她)无经济实力,也就是说还没工作,日常生活来源还靠原监护人供养.并且一担产生后果,要有原监护人来承担,道理上好象说不过去,即无说服力,又无科学性.不能增加一点说明:如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原监护人在场参与的情况下,才算有效呢?这样不但有说服力,并且更权有科学性.不是吗?

18岁是一个生理年龄和社会年龄的划分,因为按照正常人的成长过程来看,己的行为是完全没有认知能力的么?按说人读完高中就已经具备在社会上生活的能力了,这是根据国情决定的,人家还有16岁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呢。当然,如果还要深究就得请生物学家来解释了
另一方面18岁的人犯事需要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那是社会原因,并且是“代为给付”,这个代为就说明问题了,是父母占时代你给的,不是说不要你给,而是你给不起,中国文字很有意思的。
要是杀人放火肯定得自己坐牢是吧,如果当事人已经年满18岁而“没搞清楚什么情况”做的决定可以从定罪量刑上区别故意或过失了,没必再要从年龄上纠结

18岁是被视为成年人的界限,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长到18岁时身体和思想都已完善,成熟!所以他有能力承担责任,因为他是成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