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需要付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5:39:23
大家好! 我们去年租房子,签了一年的合同。 现在一年到期了,要退租。
但去年那时我们怕再搬房子麻烦,有打算再租一年的,因此合同的补充协议上有写"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再续一年自2009.4.13至2010.4.12止每日租金为一千陆佰元整.一季度缴付一次".

请问这补充协议上的内容有效吗??现在一年了,但我们觉得租这里不适合我们,不想租到2010年,我们需要付违约金吗? 房东不想退给我们三千元保证金。 他这样做合法吗? 合同上只写到2009.4.12, 而2010年的只是在补充协议上体现,而且只是写着“甲方同意乙方..."。
请大家看扫描后的合同图片,并帮忙解答,谢谢!

(注:甲方指房东,乙方指我们.)

图片点进去之后,右上角有一个放大镜,图片可看得很清晰哦。

效力是有的。但只是甲方同意乙方租期满后再续租一年,与甲、乙方协商将租期延续一年不同。可以理解为甲方给了乙方续租权,如乙方续租则甲方应与乙方续租,但续租的权利在乙方。乙方如不续租,则合同结束。如乙方在租期内无违约事项,则应退还保证金。

是你违约,“期满后再续一年”当初为什么不改成“期满后可以再续一年”。

这份合同中约定的三千元实际上是违约金,如果你违约,对方可以收取这3000元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