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行政诉讼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却没有“违法”这一种判决,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21:27:54
行政诉讼法的唯一作用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判决只有:“维持、撤销、变更、履行”这几种,却没有说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种判决,太困惑了。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各级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条例、文件等,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的活动。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行政诉讼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工商局对某单位做出的罚款2千元的具体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就是“立法”,不可能“违法”。您所指的行政行为“违法”,只能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当,或者有违相关规章制度,行政机关内部有行政隶属关系,上下级之间可以通过复议等途径审查其合乎规定性,但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直接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