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告我盗窃公司财物,但是无派出所的定性,罪名成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40:16
公司去年非法解除我们3个人,并到派出所报案说我盗窃公司的笔记本和投影仪(注:平时是我工作需要的2件物品,只是在公司动乱时期怕东西掉了,我要赔偿,就带回家了)当时公司发了一份快递形式的通知书给我,叫我3天内归还盗窃的财物,3天后在我离职交接的时候已经给当时的总经理(现在已经不在了,公司说没有收到这个东西,但是仲裁说当事人之前代表公司参加过我们的调解庭),并且我有一份收据的。
仲裁判下来是公司需要赔我的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现在老板意思说要告我盗窃公司财物。法院的意思是这是两件事情,赔偿贵赔偿,公司需要继续告我盗窃的话可以在起诉。

想问一下,我的盗窃成立的吗?那之前总经理写的收据还有效吗?

1、盗窃是不成立的 因为你是他们公司员工 这2件是你平时就在使用的 并不是秘密窃取 也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是不成立的
2、盗窃是刑事案件 必须是公诉的 也就是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你的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盗窃成立与否与归不归还没有关系。
盗窃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
同事需要出具相关证据
因为你和单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会判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