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 政策 外企 法律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22:49
今天老板给我下了一个任务:
要求我对水处理行业(我所在的公司就是一个外资的水处理公司,目前有十几个水厂)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建档、共享。
那么我有两个问题:
我的思路是:首先把信息分为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建档的时候,按照部门分,所有的发改委的水处理以及外企优惠政策放在一起,环保部的放在一起等等。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就问这个建档方法都没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第二个问题就是请大家帮忙找一找:
与外资企业减免、优惠以及水处理(水厂的建设、经营,污水厂、自来水)最新政策的链接。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委、建设部、环保部、税务部门等等。
地方法规就算了,太多了,找不过来。

多谢各位帮忙!

你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细则当中有特别的声明, 其中包括你要求办理的临时排放申报。
  由于内容过多,我只把你想知道的贴一下。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海市取3年)
  (2)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海市取2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这个限期地方之间有出入)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与新申领许可证相同。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地方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地方环保局审查 —→地方环保局作出决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申报登记同步)。
  例如上海市排污申请内容:(此为重点企业标准)

  第八条 重点企业“年报”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格式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污染治理情况,并预测下一年度排污情况, 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8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和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率情况;
  3、污染物委托处理处置情况;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6、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7、下一年度企业排污情况及环保措施;
  8、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第九条 重点企业“季报”须如实申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