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对方这个算交通肇事逃逸吗?交警是否有不作为之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2:30:53
09年6月20日中午,有辆摩托车撞到我车上。出事地点处于小坡拐弯处,并且路面只有2米多宽,刚可以通过一辆小型车。事发时我的车速只有25码,在看到对方时,我已刹车停住,但对方仍然没有减速,向我直撞过来。事后我提出要报交警,对方因是无牌无证,就说自己身体不适要求先行去医院检查。之后直到交警过来调查,直到事发20天后,对方都没露面。在我多次催促下,交警才将车还我。但一个半月过去了,交警都以对方不出面为由,迟迟不出事故鉴定结果。

这个不算逃逸。交法有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抢救伤员是第一位的,如果对方提出身体不适,那必须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所谓“先人后物”的原则。换句话说,第一件事是抢救伤员,然后才是提取证据、报警等事情。而且,交警也参与处理了,所以根本不存在逃逸的问题。而按照交法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要经过一个调解的过程,对方不出面的确是个问题。
  当然,交警这样的处理方式是违法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有明文规定的:

  (一)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二十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 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五日内; 一般事故十五日内;重大、特大事故二十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 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五日、十五日、二十日。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作 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四)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 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 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 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六)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 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你可以要求交警部门依时限规定做